j9com九游会业主李先生装修新房后选购家具,却遭遇一波三折:他出资22.8万元购买的某知名品牌家具,先是被商家“指鹿为马”销售成了另一品牌家具。当李先生向商家指出其冒用知名品牌、以次充好系违法行为,并提出交涉时,商家不仅未退货退款,还“恶人先告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木制品定制合同》不成立。李先生维权未果,还因这起官司缠身被商家拖了好久的时间。
李先生愤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就定制家居被欺诈一事,慕名来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寻求雷刚律师帮助。雷刚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这是一起恶劣的消费欺诈案,便安排团队成员龙卫泽、吕文博、赵志等律师帮助李先生维权,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对方退一赔三。李先生最终迎来柳暗花明之日。
7月5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商家退一赔三的一审判决,即商家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需向李先生返还已收取的货款22.8万元、退还五金款1.4万余元,支付货款的三倍赔偿金68.4万元,总款项达92.6万余元。
2021年12月23日,李先生为装修新房,在武汉一家家具城选购家具。逛到其中一个门店时j9com九游会,该门店所属的商家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自称是某知名品牌家具的代理商。李先生出于对该家具城以及某知名品牌家具的信任,遂与商家签订定制合同,前后支付购买家具的款项共计22.8万元。
2022年10月2日(已延期40余天交货),李先生收到涉案家具后,发现包装简单粗糙,且外包装无该品牌标识,无产品合格证书等资料。他随即向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公司经理再次明确:交付的货物就是某知名品牌家具,且表示一直以来给他人交付的也是这些产品。
李先生仍有疑惑,便联系位于上海的该知名品牌家具厂家,通过官方渠道,确认交付的定制家具不是该厂家生产的。李先生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曾经是上海该知名品牌家具厂家在武汉的代理商,但在2022年6月,上海该知名品牌家具厂家取消了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品牌代理权,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不再享有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该品牌代理权,也不再享有该品牌加盟商各项权益。
2022年10月,李先生因定制家居被欺诈一事,慕名来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寻求雷刚律师帮助。雷刚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这是一起恶劣的消费欺诈案,便安排团队成员龙卫泽、吕文博、赵志等律师帮助李先生维权j9com九游会。
与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沟通无果后j9com九游会,雷刚律师团队前往涉案家具城进行实地调研、取证,此后将商家冒用知名品牌、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提供相关的材料j9com九游会。虽然律师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但是迟迟未见对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律师团协助李先生完成对涉案木制品进行公证等保全证据工作。
在李先生投诉至相关部门后,该公司对自己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丝毫没有悔改之意,不仅不退赔消费者的损失,反而将李先生起诉至法院,欲撕毁双方于2021年12月23日签订的《木制品定制合同》协议,请求法院判令确定合同不成立,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7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李先生投诉近一年之久,相关部门仍未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商家进行处罚。商家在打输了官司之后仍拒绝履行退赔李先生损失的义务。
“为消费者李先生维权的这个案子,我们要办到底!”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雷刚拍案而起,“对如此不讲诚信,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商家应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及保护消费者权益”。雷刚律师召集团队成员龙卫泽j9com九游会、吕文博两名律师,迅速起草了诉状,将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提出对李先生的货款22.8万元,给予退一赔三等诉求。
2023年10月,武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丧失该知名品牌家具代理权,该公司故意向李先生隐瞒该信息,以其他品牌产品冒充该知名品牌产品,在李先生觉察后仍拒绝承认,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李先生请求按照其支付价款22.8万元的三倍即68.4万元赔偿,符合法律律规定,遂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木制品订购合同,商家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需向李先生返还已收取的货款22.8万元,退还五金款1.4万余元,支付货款的三倍赔偿金68.4万元,总款项达92.6万余元。
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4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5月22日,李先生向武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月5日,雷刚律师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称,相对于消费者而言,经营者在商品信息的获取上明显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难以知悉经营者获取商品相关信息的具体时间或阶段。经营者应当将其缔约之后、交付之前知悉的不利于消费者的信息,及时告知消费者,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即使经营者在缔约阶段对不利于消费者的相关商品信息不知情,但在交付消费者前已经知悉的,其仍负有及时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雷刚律师进一步指出,本案经营者在履行交付木制品时冒用知名品牌,交付不符合约定的商品,在消费者发现后还恶意狡辩,这种不诚信、随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一赔三”,以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